車、馬、炮、過河兵(卒)、士、相(象),均算“子力”。帥(將)、未過河兵(卒),不算“子力”。“子力”簡稱“子”。
子力價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,也是判斷是否“捉子”的依據(jù)之一。原則上,一車相當(dāng)于雙馬、雙炮或一馬一炮;馬炮相等;士相(象)相等;過河兵(卒)價值浮動,一兵換取數(shù)子或一子換取數(shù)兵均不算得子。
第26條 棋例總則
在任何情況下,均不允許單方面長將。
雙方均為允許著法,雙方不變作和。
雙方均為禁止著法(不包括一方為長將),雙方不變作和。
一方為禁止著法,另一方為允許著法,應(yīng)由前者變著,不變判負(fù)。
第27條 棋例通則
允許帥(將)本身步步叫吃對方的棋子,按閑著處理。
其他棋子和帥(將)同時捉吃或借帥(將)之力捉吃對方的棋子,均按捉處理。
兵(卒)本身捉吃對方的棋子(不含將殺),按閑處理;如形成相互長打局面,則應(yīng)按捉處理。
占據(jù)防守要點,立即構(gòu)成簡明和棋,附帶產(chǎn)生的捉士相(象),按閑處理。